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安管人员”)是重要的安全生产岗位人员。《安全生产法》要求安管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要求施工单位的安管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将“公路水运施工单位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明确为交通运输部主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事项。为规范行政许可活动,需要制定《办法》,明确安管人员的许可条件、程序和监管要求等。
二、主要内容
(一)界定申请主体和类别。《办法》进一步细化落实上位法要求,将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领域,并逐一明确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具体范围,列举了常见的人员类型,即主要负责人主要包括董事长、经理,项目负责人主要包括项目经理。
(二)明确许可条件。《办法》聚焦保障安全生产必需的核心要求,从申请人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是否考试合格、是否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等方面设置许可条件。其中,建立劳动关系由上岗任职许可的性质决定,考试合格是申请人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主要证明,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项目负责人提出的任职要求。此外,《办法》还列明了4种不得申请许可的情形。
(三)规范许可程序。一是明确许可实施机关。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行政许可,负责受理申请和考核发证。二是规定申请许可时限。要求申请人在考试合格后一年内申请考核,推动安管人员尽快从业,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对于逾期未申请的人员,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即可申请,不需要重新考试。三是实行许可网上办理。明确申请人可以自行或者由受聘的施工单位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便利行政相对人。四是设置3年许可证书有效期,持证人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即可申请延续,不用再参加考试。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建立继续教育制度。对于已通过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12学时免费的继续教育,推动安管人员持续更新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二是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安管人员的信用监管。三是完善法律责任,严格按照上位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细化处罚额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
来源:法制司 中国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