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2  浏览次数:259

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明确如下:

  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为其增值税、消费税纳税地点。其中:

  (一)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的,所在地为其增值税预缴地点。

  (二)纳税人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所在地为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地点。

  (三)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所在地为代征增值税、消费税地点。

  上述规定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1 年 8 月 27日              



——转自福建省财政厅